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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梳理(lǐ)(2023年新)
發布時(shí)間:2023/9/9    閱讀量:200

20233月(yuè)26,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(hé)個(gè)體工商戶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公告》(财政部 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)發布:2023年1月(yuè)1日至2024年12月(yuè)31日對(duì)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1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(稅率相當于5%)爲了(le)便于學習(xí),現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調整過程梳理(lǐ)如下(xià)(如果嫌啰嗦可(kě)以直接看文末的(de)總結歸納)

最初規定

2008年1月(yuè)1日新企業所得(de)稅法頒布時(shí),規定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,不過當時(shí)優惠幅度比較小,減按20%稅率征收,僅比法定稅率25%少5%。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)國企業所得(de)稅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:“符合條件的(de)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(de)稅率征收企業所得(de)稅。”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)國企業所得(de)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二條規定:“

企業所得(de)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(de)小型微利企業,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(hé)禁止行業,并符合下(xià)列條件的(de)企業:

(一)工業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(rén)數不超過100人(rén),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;

(二)其他(tā)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(rén)數不超過80人(rén),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。”

曆次調整

1次調整: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(de)稅政策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09〕133号)規定:“2010年1月(yuè)1日2010年12月(yuè)31日,對(duì)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低于3萬元(含3萬元)的(de)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(de)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”稅率相當于10%。

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1〕4号)将執行期限延長(cháng)至2011年12月(yuè)31日。

2次調整: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1〕117号)規定,2012年1月(yuè)1日起,将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提高(gāo)到6萬元,執行至2015年12月(yuè)31日。

3次調整: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4〕34号)規定,2014年1月(yuè)1日起,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提高(gāo)到10萬元,執行至2016年12月(yuè)31日,财稅〔2011〕117号文實際執行2年(從2012年1月(yuè)1日至2013年12月(yuè)31日)。需要注意的(de)是,依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(dà)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(de)稅範圍有關問題的(de)公告》(2014年第23号)規定,從2014年1月(yuè)1日起,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,由查賬征收企業擴大(dà)到核定征收企業。在之前,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(de)小型微利企業,既不适用(yòng)減按20%征收,也(yě)不适用(yòng)減半征收優惠政策。

4次調整: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5〕34号)規定,2015年1月(yuè)1日起,将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提高(gāo)到20萬元,執行至2017年12月(yuè)31日,财稅〔2014〕34号文實際執行1年(從2014年1月(yuè)1日至2014年12月(yuè)31日)。

5次調整:《财政部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(dà)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範圍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5〕99号)規定:“2015年10月(yuè)1日起2017年12月(yuè)31日,對(duì)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(含30萬元)之間的(de)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(de)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”發布該文件的(de)目的(de)就是,從2015年10月(yuè)1日起,将财稅〔2015〕34号文件規定的(de)“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,由20萬元提高(gāo)到30萬元”。“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爲20萬元”的(de)規定僅執行9個(gè)月(yuè)(從2015年1月(yuè)1日至2015年9月(yuè)30日)。

6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擴大(dà)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範圍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7〕43号)規定,2017年1月(yuè)1日起,将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提高(gāo)到50萬元,執行至2019年12月(yuè)31日,财稅〔2015〕99号文實際執行1年零3個(gè)月(yuè)(從2015年10月(yuè)1日起至2016年12月(yuè)31日)。

7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(dà)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範圍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8〕77号)規定,2018年1月(yuè)1日起,将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上限提高(gāo)到100萬元,執行至2020年12月(yuè)31日,财稅〔2017〕43号文實際執行1年(從2017年1月(yuè)1日至2017年12月(yuè)31日)。

8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9〕13号)規定,将小微企業的(de)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大(dà)幅升級調整。針對(duì)企業所得(de)稅,調整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标準(不再區(qū)分(fēn)工業企業和(hé)其他(tā)企業):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(hé)禁止行業,且同時(shí)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(rén)數不超過300人(rén)、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(gè)條件的(de)企業。進一步增大(dà)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減稅幅度: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1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稅率相當于5%;對(duì)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(稅率相當于10%)2019年1月(yuè)1日起,執行至2021年12月(yuè)31日,财稅〔2018〕77号文實際執行1年(從2018年1月(yuè)1日起至2018年12月(yuè)31日)。

9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(hé)個(gè)體工商戶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公告》(财政部 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号)規定,2021年1月(yuè)1日2022年12月(yuè)31日,對(duì)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1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在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(de)通(tōng)知》(财稅〔2019〕13号)第二條規定的(de)優惠政策基礎上,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(de)稅稅率相當于2.5%

10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公告》(财政部 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)規定,2022年1月(yuè)1日2024年12月(yuè)31日,對(duì)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稅率相當于5%

11次調整:《财政部 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(hé)個(gè)體工商戶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的(de)公告》(财政部 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)規定,2023年1月(yuè)1日至2024年12月(yuè)31日,對(duì)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1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(稅率相當于5%)

總結歸納

經過多(duō)次調整後,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(de)稅優惠政策爲:

(一)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标準

小型微利企業,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(hé)禁止行業,且同時(shí)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300萬元、從業人(rén)數不超過300人(rén)、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(gè)條件的(de)企業。2019年1月(yuè)1日起執行到現在。

(二)具體優惠政策

不論年應納稅所得(de)額不超過1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還(hái)是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(de)部分(fēn),均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(de)額,按20%的(de)稅率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稅率相當于5%)。從目前政策來(lái)看,僅是執行時(shí)間上略有差異,前者20231月(yuè)1日執行至202412月(yuè)31日後者2022年1月(yuè)1日執行至2024年12月(yuè)31日。

(三)舉例說明(míng)

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(de)标準,2022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爲200萬元,年應納企業所得(de)稅爲:100×2.5%+(200-100)×5%=7.5萬元。如果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(de)額200萬元,則年應納企業所得(de)稅爲:200×5%=10萬元,比著(zhe)2022年多(duō)交2.5萬元。如果應納稅所得(de)額爲310萬元,則該企業便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标準了(le),應當按照(zhào)全額310萬元适用(yòng)25%的(de)稅率計算(suàn)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

20239月(yuè)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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